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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仲介業的正確做法
雖然內政部地政司早已公布「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附件一【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之第十一項:本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惟在未徹底執行情況下,關於凶宅交易糾紛依然層出不窮。「凶宅調查」是定型化契約的一部分,合法房仲業者在接受委託時,會在「物件調查表」中逐項和屋主核對簽名,當然凶宅也在調查之列,並載入「不動產重要事項說明書」(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中,例如太平洋房屋接受委託物件時,標的物現況說明書第8項次載明的內容即是凶宅屋況確認一事【標的物之專有部分(含約定專用及增建等)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即凶宅)之情事】,因此遇到凶宅的機率很低。買方因賣方親口表示該物件「沒有發生過自殺或任何凶殺案」而簽立買賣合約,若爾後經查詢與事實不符,買方可以向賣方要求酌減價金或解除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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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鈺梅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