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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買房子交屋流程及應注意事項敘述如下:

(1)買賣雙方最好一同至買賣標的物現場點交,買方需詳細檢視屋況、核對賣方願附贈予買方之設備及傢俱有無短少。關於買賣房地瑕疵之擔保責任特別說明如下:一般而言,買賣雙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時,賣方應於標的物現況說明書誠實告知屋況瑕疵,買方亦應於買賣過程交屋時不拖延時間速依通常程序檢查房況,如有發現任何瑕疵應即時反應通知賣方處理。有些賣方在售屋時會強調「依現況交屋」而欲特約免除瑕疵擔保義務,惟需注意者,所謂依現況交屋係指賣方所交付之買賣標的物之現況並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如該屋況瑕疵賣方故意不告知且係交屋前早已存在,則賣方應負無過失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而買受人自交屋時起五年內發現瑕疵均得主張是項權利。

(2)請代書分算地價稅、房屋稅、水電費、瓦斯費及管理費等費用買屋賣屋雙方互相補貼予他方。賣方應於買方交付尾款時退回保證之商業本票予買方。賣方應於交屋時交付買賣標的物之鑰匙、遙控器及住戶規約等相關資料。

值得留意的是,重大瑕疵在交屋後雖有民法的5年保障;但通常經買方現場驗收,且沒有向賣方表示異議;一旦交屋完成,若有瑕疵,買方就得自行負擔相關修繕費用。房仲業者通常會備有點交確認單,提供買方根據確認單上的項目在現場逐一檢查;除各項約定的家具、設備外,包含天花板與牆壁是否漏水、剝落;水電瓦斯等管線是否接通;鑰匙是否符合,以及買方很容易忽略的馬桶是否暢通等。儘管買屋過程中,通常買方房子已看過數次,最後的地毯式檢查仍是必須的;買方可協請仲介經紀人或代書陪同前往驗收,由專家提供意見,避免容易忽略的檢查項目。

「買賣不破租賃」說法,其依據是原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所有權的移轉不破租賃」的規定,意思是說,如果先有租賃契約存在,房客也搬進去居住了,則屋主之後的所有權移轉,房客仍可以繼續居住至租約期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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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勤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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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鈺梅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