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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蔽率 :
1. 建蔽率乃指一塊建築基地內,其建築物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即建築面積)占基地面積之比例。

2.建蔽率是房屋投影面積與基地面積的比率,建蔽率小空地面積大, 建蔽率大空地面積小。

3.例 : 基地面積 100坪, 建蔽率為 60%, 則建築面積 為100坪 x 60% = 60坪。

4. 建蔽率的設立,旨在規定建地必須留有空地,以維持環境品質。

容積率 :

1.建築物地面上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與建築基地面積的比率(不包括地下層及屋頂突出物 。

2.簡言之即建坪與地坪之比。

3.例 : 基地面積 100坪, 容積率為 225%, 則總樓地板面積為100坪 x 225% = 225坪

4.實施容積率的目的: 1.有效控制都市建築物之密度及人口分佈. 2.增加建築物造型的彈性,使都市景觀豐富有趣  3.改善建築基地的實質環境品質,增加空地的有效性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有關 建蔽率, 容積率 規定 :

住宅區 :

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住 宅 區 種 別
建 蔽 率
容 積 率

第 一 種
30 %
60 %

第 二 種
35 %
120 %

第 三 種
45 %
225 %

第 四 種
50 %
300 %


前項建築物面臨三十公尺以上之道路,臨接或面前道路對側有河川,於不妨礙公共交通、衛生、安全,且創造優美景觀循都市計畫程序劃定者,容積率得酌予提高。但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住 宅 區 種 別
容 積 率

第 二 之 一 種
160 %

第 二 之 二 種
225 %

第 三 之 一 種
300 %

第 三 之 二 種
400 %

第 四 之 一 種
400 %


依第二項規定且於都市計畫圖上已標示為第二之一種住宅區、第二之二種住宅區、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第三之二種住宅區、第四之一種住宅區之地區,建築基地臨接道路面寬在十六公尺以下者,其容積率仍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建築基地依第一項建蔽率而無法依法定容積率之建築樓地板面積建築者,其建蔽率放寬如下:

第二種住宅區,建蔽率40 %

第三種住宅區,建蔽率50 %

第四種住宅區,建蔽率60 %

1.住宅區內建築物之高度比不得超過1.5。

2. 第一種住宅區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及10.5公尺,第二種住宅區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5層樓及17.5公尺。

3.住宅區建築基地臨接或面前道路對側有公園、綠地、廣場、河川、體育場、兒童遊樂場、綠帶、計畫水溝、平面式停車場、行水區、湖泊、水堰或其他類似空地者,其建築物高度比之計算,得將該等寬度計入。

住宅區內建築基地臨接二條以上道路,其高度比之計算如下:

1. 基地臨接最寬道路境界線深進其路寬2倍且未逾30公尺範圍內之部分,以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計算。

2. 前款範圍外之基地,以其他道路中心線各深進十公尺範圍內,自次寬道路境界線深進其路寬2倍且未逾30公尺,以次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計算,並依此類推。

3. 前二款範圍外之基地,以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計算。

4. 基地臨接計畫圓環,以交會於圓環之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計算。 

一、第一種住宅區:為維護最高之實質居住環境水準,專供建築獨立或雙併住宅為主,維持最低之人口密度與建築密度,並防止非住宅使用而劃定之住宅區。

二、第二種住宅區:為維護較高之實質居住環境水準,供設置各式住宅及日常用品零售業或服務業等使用,維持中等之人口密度與建築密度,並防止工業與稍具規模之商業等使用而劃定之住宅區。

三、第二之一種住宅區、第二之二種住宅區:第二種住宅區內面臨較寬之道路,臨接或面前道路對側有公園、廣場、綠地、河川等,而經由都市計畫程序之劃定,其容積率得酌予提高,並維持原使用管制之地區。

四、第三種住宅區:為維護中等之實質居住環境水準,供設置各式住宅及一般零售業等使用,維持稍高之人口密度與建築密度,並防止工業與較具模之商業等使用而劃定之住宅區。

五、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第三之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內面臨較寬之道路,臨接或面前道路對側有公園、廣場、綠地、河川等,而經由都市計畫程序之劃定,其容積率得酌予提高,使用管制部分有別於第三種住宅區之地區。

六、第四種住宅區:為維護基本之實質居住環境水準,供設置各式住宅及公害最輕微之輕工業與一般零售業等使用,並防止一般大規模之工業與商業等使用而劃定之住宅區。

七、園、廣場、綠地、河川等,而經由都市計畫程序之劃定,其容積率得酌予提高,使用管制部分有別於第四種住宅區之地區。


第一種住宅區:
為維護最高之實質居住環境水準,專供建築獨立或雙併住宅為主,維持最低之人口密度與建築密度,並防止非住宅使用而劃定之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為維護較高之實質居住環境水準,供設置各式住宅及日常用品零售業或服務業等使用,維持中等之人口密度與建築密度,並防止工業與稍具規
模之商業等使用而劃定住宅區。


第二之一種住宅區、第二之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內面臨較寬之道路,臨接或面前道路對側有公園、廣場、綠地、河川等,而經由都市計畫程序之劃定,其容積率得酌予提高,並維持原使用管制之地區。


第三種住宅區:
為維護中等之實質居住環境水準,供設置各式住宅及一般零售業等使用,維持稍高之人口密度與建築密度,並防止工業與較具規模之商業等使用而劃定之住宅區。


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第三之二種住宅區:
第三種住宅區內面臨較寬之道路,臨接或面前道路對側有公園、廣場、綠地、河川等,而經由都市計畫程序之劃定,其容積率得酌予提高,使用管制部分有別於第三種住宅區之地區。


第四種住宅區:
為維護基本之實質居住環境水準,供設置各式住宅及公害最輕微之輕工業與一般零售業等使用,並防止一般大規模之工業與商業等使用而劃定之住宅區。


第四之一種住宅區:
第四種住宅區內面臨較寬之道路,臨接或面前道路對側有公園、廣場、綠地、河川等,而經由都市計畫程序之劃定,其容積率得酌予提高,使用管制部分有別於第四種住宅區之地區。


第一種商業區:
為供住宅區日常生活所需之零售業、服務業及其有關商業活動之使用而劃定之商業區。


第二種商業區:
為供住宅區與地區性之零售業、服務業及其有關商業活動之使用而劃定之商業區。


第三種商業區:
為供地區性之零售業、服務業、娛樂業、批發業及其有關商業活動之使用而劃定之商業區。

十一
第四種商業區:
為供全市、區域及臺灣地區之主要商業、專門性服務業、大規模零售業、專門性零售業、娛樂業及其有關商業活動之使用劃定之商業區。

十二
第二種工業區:
以供外部環境影響程度中等工業之使用為主,維持適度之實質工作環境水準,使此類工業對周圍環境之不良影響減至最小,並容納支援工業之相關使用項目而劃定之分區。本分區內得設置經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職業訓練、創業輔導、試驗研究等與工業發展有關之設施使用,並得從事業務產品之研發、設計、修理、國際貿易及與經濟部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同一中類產業之批發業務。

十三
第三種工業區:
以供外部環境影響程度輕微工業之使用為主,維持稍高之實質工作環境水準,使此類工業對周圍環境之不良影響減至最小,並減少居住與工作場所間之距離,並容納支援工業之相關使用項目而劃定之分區。本分區內得設置經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職業訓練、創業輔導、試驗研究等與工業發展有關之設施使用,並得從事業務產品之研發、設計、修理、國際貿易及與經濟部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同一中類產業之批發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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